1、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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