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本质上差别不大,只不过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 两者都可以融物,都是以租赁的方式获取收益,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01 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区分,若是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若是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属于金融公司,尽管现在融资租赁公司都想要往金融方面靠,但是国家防范租赁公司影子业务的政策多,下发的条例让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道阻且长。 02 监管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收到银保监会的监管以及批准,想要注册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公司名称中才可以表明“金融”二字,且只有金融租赁公司才可以,因此成立难度很大,要求很高;而融资租赁公司相对来说,成立要简单一些,对法人和股东的要求也要相对小一些,但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地方管理条例来说属于金融组织,有金融属性,属于类金融组织,所以国家对其监管还是在不断加强。 03 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而租赁公司因为属于类金融,国家需要防范在融资租赁时产生非法集资、影子业务,所以其必须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受管制性很强。 04 适用范围不同 融资租赁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即融资,租赁,拥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既可以提供资金周转服务,也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于企业资质信誉和担保的要求并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也确实为中小企业解决了相当大一部分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金融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且将融资与融物紧密相连的一种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赁方式大多适用于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05 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自然不能同级而论,不能享有上述待遇,只能自力更生“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06 存款业务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了银保监会的批准,是拥有较大权限的金融机构,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而融资租赁公司中外企业,只能够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存在业务限制。 07 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不管是股东参股还是融资规模都要求价高,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一般也是大型配套的,在实际的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不过这一块政策也在不断收紧,逐渐趋于规范化,风险系数有所降低。 08 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也就是说一个是考虑保底资金充足率不得少于8%,一个是存在风险的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一个保底,一个上限,指标不同。 09 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九大区别,但这并不是全部,关于两者之间细微末节的区别,还是得深入其中才能了解得更透彻,如果您想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类型、区别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指导办理和申请注册;如果你对租赁公司有需求,也一定要先梳理好自己租赁标的物。 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 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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