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但是即使你提交了法院调查取证,法院都不会理你。因为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必然涉及到民事案件审理的中立和公正性。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呢? 一般的劳动案件纠纷,往往会涉及公司之间的合同,劳动者一般无法获取。这些合同往往就是公司违法的关键所在。 对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查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人民法院的本职职能,不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也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只有审查确定合同的性质,才能确定合同是否是与当事人利害相关,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是否符合合同的要素,是否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这就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理由之一。 另外,如果合同本身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故意为遮掩其侵权行为,往往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合同文本,那么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 还有,当事人之间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也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特别是对于三方劳动关系,很多情况下,调查收集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就是经常需要用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主动的调查收集取证就变得至关重要。 所以三方劳动关系违法行为的破解,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就非常重要。需要充分利用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所有劳务派遣外包都是无效合同,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可以追索派遣单位合同无效的经济补偿金,历年克扣的工资差额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追索用工单位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追索历年未直接支付的全额工资。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任何约定转移代发都是无效行为。 第三方已经代发的工资也不够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因为本就无支付义务的支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仲裁也不存在一年时效。这是一个基本的概念问题,问题是全国律师界为什么不能深入的研究具体问题,连一个基本的入门问题都多少年了没有搞清楚,令人费解! 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面睡大觉的人,自己的权利要自己争取。 很多人都是只会嘴上功夫,或者脱离法律,空喊一通,很是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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