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遗产继承到底有没有时效?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有20多年了,现在还能不能继承?笔者针对客户咨询比较多的这一问题,在本文中做一个归纳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 先看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继承法》没有被废止,就是有效的;那么,按照《继承法》对于继承时效的规定,是不是老一辈遗留的遗产超过20年就不能再继承了呢? 举个例子老张和二张的父母老老张在上个世纪90年代留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老张名下,老老张95年离世,老张和二张也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房产一直由二张居住至今。那么,到今年2019年,老张还可以继承老老张的房子吗?像老张的这种情况,现实当中并不少见,大多是因为遗留房产面积较小,此前价值较低,子女成年后有足够能力买房,没有重视父母遗留房产导致,但按照上海市目前的房屋价值,父母遗留的房产即使再小,也有很大的他项预期利益,比如动迁、出租等。因此,此类法律问题有较多争议与疑惑。 法理分析如果根据《继承法》规定,像老张这种情况,已经超过20年,老张就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了。但是,法律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是刻板的适用单一法条。笔者检索了众多裁判文书,结合自身经验,发现有的法院对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 1、(2018)赣0803民初3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于各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在继承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其侵犯的不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对遗产所有权的侵害。共有人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属形成之诉,该请求权基础为物权请求权。所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因被继承人白某戊、韩某去世之日起,二原告已取得法定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二被告取得代位继承权,在继承的房屋未分割之前,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系对共有物的分割,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有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只是一笔带过,如:(2016)粤03民终50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其诉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备注:以上案例均只针对到不动产继承) 但总的来说,大部分法院对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后能够起诉要去继承是持肯定态度的。 法律争议点有人会问:《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法院都不顾这条规定,这条规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这条规定不是没有适用的时候,举个例子,老张的父亲老老张和母亲老美张在1995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老张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想,老美张在买房当年去世,房产证上还是老老张的名字至今未变。那么,到了今年,老张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美张的房产份额吗? 答案:不可以,参考案例:(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谷文金于1976年4月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但基于其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行使继承权,故不得再提起诉讼,该草棚房屋产权归张金英所有(前提事实:房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金英名下)。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就以上问题归纳如下:1、遗产继承中关于动产、货币部分,使用诉讼时效。2、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部分,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老一辈留下来的房子即使超过了20年,后辈还是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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