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 各地区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 山西婚假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甘肃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河南婚假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黑龙江婚假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新疆婚假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江西婚假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云南婚假18天 《云南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河北婚假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内蒙古婚假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南京婚假15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吉林婚假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婚假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青海婚假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安徽婚假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婚假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海南婚假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陕西婚假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宁夏婚假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婚假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婚假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天津婚假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婚假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西藏婚假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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