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1日,哈尔滨市一网约车司机发布视频称“拒绝乘客抽烟后,遭钓鱼执法”,视频中乘车人在车上抽烟被拒后联系执法人员查车。乘车人联系执法人员查车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打击报复网约车司机,也可能早已与执法人员安排好并配合进行“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最有名的“钓鱼执法”案例属“上海钓鱼执法案”。该案基本情况是:2009年9月8日,司机孙中界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非法营运”,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钓鱼执法”危害大,不仅破坏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也容易滋生“逐利执法”的乱象,与政策法规的宗旨冲突;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常见于交通执法,被执法对象本身往往是一些收入不高的群体,高额的罚款让被执法对象生活受到重大影响。 面临“钓鱼执法”,要怎么应对? 首先,“钓鱼执法”本身就不合法。 一个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通过“钓钩”利诱被执法对象违法的取证手段本身就是违法、不正当的。 详细法律依据可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在面临“钓鱼执法”时不要心虚。 其次,怎样应对“钓鱼执法”,不当冤大头? 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执法对象的意见。因此,建议由执法人员记录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包括自己“违法”的初衷、与“钓钩”的沟通记录、要求披露“钓钩”身份的请求,这些都能成为行政行为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 详细的法律依据可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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