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意图分析,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笔者认为,吸毒驾车可以类比醉酒驾车。吸毒驾车和醉酒驾车本质相同,都是行为人在毒品或酒精等化学物质的作用下,精神意识变模糊,认知事物的能力变差,控制行为的能力变弱。所以,这两类人群驾车行驶在道路上,都具有相同的危险性。作为长期吸毒者,明知吸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却依旧在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在发生了第一次碰撞导致他人死亡之后,并没有立即停止自己的驾驶行为,而是继续驾车并且发生第二次冲撞,说明他在主观上对于即将发生和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从行为结果分析,吸毒后继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两次冲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以及沿途多台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从该行为结果来看,其行为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私人财产安全法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法益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法益,产生的危害结果较为严重,对公共安全有极大的威胁作用。所以,从侵犯法益的角度来看,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要件。 |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笨百科 鲁ICP备20240533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