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双方近期免冠2寸照片,共同、亲自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审:是不是本机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自愿,是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均有约定;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起诉方式离婚;双方的结婚登记 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 3.受理:初审通过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夫妻双方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5.婚姻登记机关接受提交的材料。 6.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个期限内双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7.离婚冷静期满后30天内,双方仍然想离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一方不去或双方未去,离婚申请自动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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