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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介绍

69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5 13:21:33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及其作用?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不让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提高司法效率”

二、诉讼时效有三个法律特征

1、法定性。即诉讼时效的法定的而不是约定的。

2、诉讼时效是固定的而不是变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3、诉讼时效是强制的而非自觉的。包括四个方面:

(1)禁止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具有固定性。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中断事由。依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中断的事由包括如下几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机构提出请求。二是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3、中断效果

(1)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一般理解为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作出了兜底规定。

3、中止效果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

4、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而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

(2)发生的事由不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般是自然事件,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般是人的行为。中止的法律事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法定事由一般都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够左右的。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在中断事由发生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2)即便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必须由权利人提供申请。

(3)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延长,延长多长时间等,均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请求都涉及绝对权的保护问题。因而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侵害物权,还是侵害人格权(参见《民法典》第995条),都可以适用停止侵害等绝对权请求权,一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簿本身能够产生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就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而言,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本身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制作的,表明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当然,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此,对不动产物权而言,即便没有登记,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农村的房屋基本都没有进行登记,如果某个农民外出打工,其房屋被他人占有,不能认为经过3年,就不能请求返还。

4、登记的动产物权是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动产。例如,《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物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过,虽然未登记的动产物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也不能取得该动产物权,该动产的物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只是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占有人享有抗辩权而已。

5、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据《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某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适用该规定。例如,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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