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涉及职工中午就餐的问题,尤其是对误餐费和午餐费可能有些分不清楚。本期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简单来说,误餐费是指对职工在正常吃饭时间还在工作,因此错过了吃饭时间的一种补偿,而午餐费本身具有工资性质。误餐费不是午餐费,如果乱用政策是要补税的。 有这样几种关于职工中午就餐的不同情形。 甲公司有职工食堂,中午为职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乙公司没有职工食堂,但是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 丙公司没有提供午餐,但是给每个职工300元的补助; 丁公司有职工食堂,但是在郊区有个工地,每天都有人员去办事,对于不能回公司食堂就餐的人员,公司按次统计后给予一定补助。 这几种情形在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不能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也不能按照会计要求来交税,这是核心思想。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几种情形的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1.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均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核算。 2.同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要对上述不同情形做分别处理。 按照上述文件的核心思想,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丙公司直接并入工资进行核算。而丁公司实质上并不是午餐补助,而是误餐补助,2007年起新的会计准则对于误餐费不再要求计提,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税务处理方面。 关于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一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丙公司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丁公司这种属于误餐补助的情形,只要企业能够实事求是,且有足够的依据向税务机关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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