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于 “ 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论概念 ,它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 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 , 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行政立法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构成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分为两类 : 一类是行政法规 , 一类是规章。 行政法规一般称 “条例" , 也可以称 “ 规定" “办法" 等 ,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称 “条例"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 命令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名称名目繁杂 , 如 “ 通告" “ 实施意见" “实施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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