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看守所的会见条件根据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等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可以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 已过一审上诉、抗诉期,本人及同案人员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 接到二审判决书的,除死刑案件外; 留所服刑罪犯。 ![]() 会见包括看守所依职权安排会见、罪犯本人及其亲属、监护人口头或书面申请会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但因案件未决状态存在较大串供风险,办案机关一般不予同意,目前暂无前述官方答复范围外的家属会见先例。 ![]() 二、拘留所的会见条件根据《拘留所条例》,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可以会见近亲属,会见被拘留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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