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但是,在“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可以认而不缴了吗?资金额就越大越好了吗?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理由如下: 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三.所以,注册资金可不可以认而不缴分两种情况: 1、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 可以。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 不可以。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当时一次性缴纳资金,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的。需要按照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另外,注册资本越大,产生的印花税费越高,。也是需要考量的一个方面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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