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你好小编,我是一名省属国企的职工,因爱人在部队过年回不来,我想着带孩子去他所在部队过年,听说军嫂有探亲假,但是单位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不给批,我想问下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还有就是如果可以探亲的话我的工资是带薪探亲还是扣除?谢谢! 答复:军嫂的探亲假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存在几十年了,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久远,可能现在的很多军嫂都不知道有这一回事(包括一些单位领导)。 结合你描述的自身情况,小编觉得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建议你把下面内容中的政策文件找到并打印出来给予领导阅览,妥善处理! 下面我就梳理一下,军嫂探亲假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可以享受探亲假的人群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休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所需条件 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且需要工作满一年。 2、具体单位 上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本人不清楚的可以自行百度或者询问单位人事部门。 二、符合条件的军嫂探亲期间工作待遇如何计算?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休假待遇的规定》中的规定明确: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同时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施行的“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也对探亲假有了具体的解释: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第九条、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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