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有许多小孩子的童年都是缺憾的,有的是留守儿童;有的是单亲家庭;有的父母双亡寄人篱下,有的自从懂事起就是孤儿。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社会解放生产力,但女性还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孩子。大部分人的家庭仅靠男方一人工作,很难维持生活,有了孩子花费更多,所以女性工作的同时还得带孩子。 有的公婆愿意带,有的不愿意带,这种时候就考验女性自己如何平衡工作跟孩子之间的关系。有家长把孩子带到工作单位方便自己照看的,但是忙碌起来也不能时时刻刻注意孩子。 假使在这期间孩子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谁来赔偿呢? 以事谈法:小明受伤,法院对责任的划分小明的父母都是工厂工人,自他出生后就一直跟着父母住在厂里,因为厂子是小明父亲亲哥的,所以他在这里的生活也是不错的。 大伯经常出差,有时会把钥匙交给小明的母亲吴某保管。某日李某的哥哥照常出去跑业务,把钥匙交给吴某保管,但就是这一天年仅两岁的小明出事了。 小明在机器旁玩耍,吴某和舅舅都没有理睬他,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小明一步步接近运作中的机器,最终手臂被卷入机器。直到孩子的啼哭传来,吴某及其舅舅才发现孩子出事了。 虽然小明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伤势太过严重,还是把右肢给截肢了。事后经过司法部门鉴定,小明已达到五级伤残。 为了小明日后生活,父母选择给小明装上假肢,但是治疗的费用太过昂贵,父母只好将哥哥的厂子告上法院。 李某和吴某称都是因为厂子没有做好监管,让未成年人也能进入高危作业间,且在车间内没有设置安全装置,要求工厂赔偿60万元。 对此小明的大伯也就是被告也很是无奈,他说不在厂里的时候钥匙都是交给孩子母亲保管的。 法院审理事发时的工厂录像,发现家长未尽到责任,让未成年人接近机器,最后法院判决父母监管不力, 小明两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知危险也分不清什么该做不该做。吴某此时不仅是小明的母亲对小明有监管责任,在接收李甲交付的钥匙后还是该车间暂时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事故发生时,吴某和舅舅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法院认为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是直接原因。李甲未能预见机器的危险性,还长期让小明在工厂内玩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结合小明的伤情以及后续治疗费用,认定工厂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剩余责任由小明父母全权承担。 侵权责任的认定与侵权责任划分标准
小明仅仅只有两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做到对孩子的监管监护义务。 小明受伤的根本原因还是父母的监护不到位,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小明在靠近机器前曾多次呼唤舅舅,但是两个监护人都没注意,这才导致小明的胳膊卷入机器。 倘若监护人尽到义务,在小明靠近之前就把小明抱走或者让他离开车间,也不会发生事故。 本案中李甲作为工厂所有人和车间负责人,让小明在工厂生活玩耍本是好意,但是并没有考虑到车间机器的危险性。在把车间钥匙交给吴某时没有考虑到她是孩子母亲,会把孩子带到车间内,对于小明受伤,李甲要负一定的侵权责任。 或许许多人认为工厂老板很冤枉,但这却是法律中所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阐述:
车间机器运作具有高度危险性,而机器致使小明受伤,工厂所有人李甲要承担侵权责任,李甲将车间钥匙交给吴某保管,对此吴某仅作为管理人员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李甲承担连带责任。
很明显,吴某不论是作为管理人员还监护人都没有尽到责任,把一个年仅两岁的小孩子带入高度危险的活动区域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案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最主要原因,所以李甲的侵权责任可以减轻,所以法院判决李甲只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 监护人也要尽到自身责任诸如案例中监护人未尽到责任导致孩子受伤的案件,我们经常能看到,每年假期学校都会百般嘱咐,不要让孩子到危险地方玩耍。 但怎么叮嘱都有不上心的家长,每年都能看到些溺水、电击身亡、坠楼等事故,只有等到孩子真的没了,父母才意识到自己没有尽到责任,但此时说什么都没有意义了。 父母作为法定的第一监护人,一定要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要有安全的意识才将隐患扼杀在苗头阶段。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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