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所有的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 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可以是实物或者电子信息产品。 二、当事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①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的财产; ②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其出售的财产; ③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 ④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出卖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所谓所有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人。有处分权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包括: ①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②留置权人 对于依法留置的财产,在经过催告并且宽限期满后,有权拍卖、变卖,并以变价款优先受偿。 ③法定优先权人 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是,且经过催告仍然不支付时,得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从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④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权下,遵从所有权人的指示进行财产的处分。 ⑤经营权人 ⑥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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