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进项税额转出(一)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已抵扣且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 (1)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2)改变用途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下同)。 (3)无法确定销售额的进项转出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4)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入是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3年1月,企业决定将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 该案例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企业2023年2月做“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以上便是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转入”的内容汇总。如果您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知识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呀~ 下期预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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