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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筑企业设备加安装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

90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12:23: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包含设备及安装服务。设备显然包括自产设备及外购设备,如何适用税率,一直存在许多误区,现就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解析

一、外购设备情况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该工程中涉及设备为外购设备,第一种方法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对于全部销售额按照主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该公司可以针对全部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方法,该公司也可以按照兼营原则,对合同中的设备和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3%)和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服务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

二、自产设备情况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该工程中涉及设备为自产设备,该公司必须对销售设备和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3%)和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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