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不能完全解释所有的法律法规,本文用提问的方式解读一些具体问题,希望可以帮助您解答一些疑惑,为了方便大众的理解,假设有P、C和U三个国家,其中C和U交好,有双边引渡条约,P与以上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我们以此为为背景进行阐述 什么是引渡判决?有哪些体现?引渡,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其他国家把罪犯送回来的行为。引渡看似简单,其实必须两国意识形态接近才可能实现,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署过引渡协议,那要引渡罪犯是极其困难的,这是由引渡的几个必备要素决定的。而即使两国之间有引渡协议,引渡也是颇费周章的。另外,引渡是一个审判行为,并不包含抓捕,抓捕行为的确认并不包含在引渡审判中,但是引渡审判一般会考虑抓捕的程序正义性。 法理有依据 让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引渡的两个必备要素,第一就是引渡条约的签订,第二就是引渡关系中两国对于罪名的确认。举例说明:C国和U国之间有引渡条约,而A某先在C国犯了抢劫罪,之后潜逃到U国,又因为盗窃罪被捕,此时C国就会提出引渡,罪名却是抢劫罪,U国如果认为C国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A某的抢劫罪行,就可以执行引渡。 而如果A某到了U国就太太平平不再犯罪,那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抓捕和引渡了呢?那还要看C国和U国之间是否签订国跨境执法的相关条约,如果有的话,就可以实施异国抓捕或者可以请求当地警务人员执法。而如果没有,就只能另寻他法。 实际操作中还会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比如B某的行为,在U国是违法的,但是在C国却并不触犯法律。此时U国的检察官会以A罪名在C国的引渡法庭提起公诉,而回到U国的一般法庭,B某则会被检察官用B罪名起诉。这类情况中,A罪名往往是被普遍认可的罪名,类似抢劫、诈骗、凶杀等,而B罪名则只适用于U国的法律系统。 总结一下:引渡是发生在第二国的一种法律审判,这个审判发生需要两个要素,1.本国和第二国的引渡条约;2.第二国对本国宣判的认可。引渡这个过程并不包括抓捕。 法不容情 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是否会出现引渡的情况?P国和U国没有签署过引渡条约,是否就不会产生引渡的判罚了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国的价值认知不同,所以对同一罪行的惩罚也是不尽相同的,打个比方,U国一名教师在P国教学时对幼年学生的有不轨行为,被抓获后U国派来调查员核实,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调查员申请了引渡,所提出的理由竟然是:这个罪名在P国最多判5年,而在U国可以判200年。后来此人引渡回国被判了120年,远超P国惩罚的上限。相对的,P国的C某杀人后潜逃至U国,不久又因为琐事行凶杀人,而犯罪点所在的州是没有死刑的,所以在P国提出引渡要求后,为了更重地惩处罪犯,U国还是将C某引渡回国。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虽然两个国家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但是鉴于对罪犯罪名一致的认可,双方还是进行了引渡,甚至我们可以看到引渡判罚中对于罪行从重原则的体现(体现的价值和之前A某的例子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在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也是可能发生的,但是这并不能被强制,大部分时间存在的情况都是互不引渡。 总结一下: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引渡的判决。 法理 在机场的转机大厅实施的抓捕是否合法机场所在地的主权属于所在地国家,转机大厅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这是一个法律的缓冲区,众所周知,转机旅客往往不会持有转机所在国的有效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所以设立了转机大厅这一场所,来缓解这一矛盾。但是这仅仅是边防范畴的法律缓冲区,并不是所在国全部的法律缓冲地带。所以在机场转机大厅,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总结一下:一般来说,机场转机大厅是转机的唯一的场所,转机期间在机场内不要随意走动,走出划定的区域会给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法理至上 遣返和引渡是不是一个概念?遣返不是引渡,一般遣返的概念在于入境的不合法性。比如签证失效,签证欺诈、无证入境、偷渡等情况,前提一定是和入境有关。而引渡的基础必须是对罪行的认同。我们在解读有些新闻和读物的时候必须分清两者不同的含义。 总结一下:两国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了是遣返还是引渡。 法不容情 引渡审判为什么总是旷日持久?引渡审判不同于一般审判,是一个司法体系对另外一个司法体系的审视关系,如果罪名和证据很清晰,往往很快可以完成审判,执行引渡。而如果罪名很难在自己司法体系中获得认同,或者证据也不足以说明问题,就需要控辩双方继续提交证据和进行法庭辩论,所以这种审判往往旷日持久。另外,在审判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境,直至审判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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