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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走路赚红包”类APP用户协议侵权行为调查分析报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3 16:49:00    

一、调查背景

2025年5月,中消协通报近期消费投诉热点,提示成都伟正耀烨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灿至科技有限公司引发的消费投诉在短期内激增。投诉的主要的问题是涉事公司发布的“走路赚钱”“免费领红包”“输入手机号送会员”等弹窗或链接,消费者点击后触发人脸识别、免密支付,即被自动扣款798元,然而,所谓的“权益”实际价值与798元严重不符。

经检索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相关投诉情况发现,截至2025年7月7日,全省消委组织在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共收到该类投诉124件,其中成都灿至科技有限公司63件、成都伟正耀烨科技有限公司54件、成都芳芳园屿科技有限公司7件。投诉消费者覆盖全国22个省市,受害者多为老年消费者群体,涉及金额10万余元。被投诉商家被指利用各类诱导性信息欺骗消费者,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受害者往往较难讲清楚被扣钱的过程,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了款,家人发现后已过月余。此类弹窗或链接常以“走路赚钱”“领取会员”“高额奖励”等诱导性话术吸引用户,而扣款提示却以极不显眼的方式隐藏在角落,甚至利用免密支付功能绕过密码验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调查时发现,涉诉公司在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平台等发布可以“走路赚钱”“免费领红包”“输入手机号送会员”等弹窗或链接,消费者点击进入下一级页面后,按照要求输入手机号,页面往往会自动勾选具有“我同意”的电子告知书或电子协议,系统进一步触发APP下载,消费者下载的APP,多为社交或以走路、运动、短剧等名义的APP。

二、调查对象

在梳理消费者投诉信息时,被投诉公司分别为收款方成都灿至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正耀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芳芳园屿科技有限公司,而引导下载的APP名称各异,如“走路嘉年华”“走路步步赚”“步步行路计”“走路我先行”“步步安康”“走路有生机”“红果短剧”等。省消委会工作人员遂对APP进行查找,发现消费投诉所涉及的APP有的可以从手机应用商城下载,而“步步走路赚”“走路步步赚”等APP无法下载。省消委会即对可下载的APP的《用户协议》进行留存(见表一),并委托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黎六娅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分析。

被投诉公司

App名称

主办单位名称

下载渠道

成都灿至科技有限公司

走路嘉年华

成都创斐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步步走路赚

杭州声趣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水函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应用宝

走路步步赚

杭州明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零境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应用宝

步步行路计

成都欣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走路我先行

广州量达软件有限公司

广州宙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成都伟正耀烨科技有限公司

朝气步步

广州钜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应用宝

步步安康

成都创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走路有生机

广州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红果短剧

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应用市场

成都芳芳园屿科技有限公司

妙映

南阳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竞乔科技有限公司

腾讯应用宝

(表一:被投诉公司中消费者提及的APP中对可下载的APP“用户协议”进行调查分析)

三、具体调查情况

经调查分析,发现部分APP运营方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扩张权利、免除义务,同时强制用户承担过多责任与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一)APP运营方单方面掌握账号控制权

1.运营方单方决定账号处置权。运营方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业务规范”“用户违规”“长期未使用”等模糊理由,如:“走路有生机”“走路我先行”等APP将“六个月未登录”、“一个月未登录”作为注销依据,单方面收回、冻结、注销用户账号,且无需证明用户存在实质性违约,完全掌控账号处置权。

“走路有生机”用户协议六、2(2)

“走路我先行”用户协议七、2(3)

2.账号相关损失全由用户买单。因运营方单方操作,如:冻结账号导致数据清空、注销账号导致积分/资金损失,产生的所有后果,均要求用户“自行承担”,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步步安康”“走路嘉年华”等多家APP明确用户需承担“通信中断、资料清空”等损失,用户对账号的合理信赖权被完全无视。

“步步安康”用户协议二、4

(二)APP运营方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

1.协议修订“我说了算”。运营方可“随时根据业务发展” 修订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或资费标准,如:“红果短剧”的资费调整条款,仅通过公告、推送等形式通知即生效,用户若不同意只能“停止使用”,无协商空间或异议途径,剥夺了用户对合同变更的权利。

“红果短剧”用户协议1.5

2.服务内容变更无需用户同意。运营方可单方面 “变更、暂停、终止服务”,甚至将服务资产转让给第三方,如:“走路我先行”等多家APP允许“不经通知即终止服务”,用户需被动接受服务主体或内容的变更。

“走路我先行”用户协议七、2(2)

(三)APP运营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风险

1.广告与第三方服务“甩锅”。对平台展示的广告,尤其是涉及理财、借款等高风险广告,运营方既自主决定发布形式,又免除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核责任,用户因广告受骗的损失“自行承担”,如“红果短剧”明确排除对广告相关损失的赔偿。引入第三方服务时,运营方仅强调“与第三方独立”,对第三方服务的安全性、合法性不做任何保证,用户因第三方服务受损需“自行解决”,如:“走路嘉年华”“步步安康”APP等均将第三方风险完全转移给用户。

“红果短剧”用户协议6.2

“走路嘉年华”用户协议五、2

2.第三方活动风险“一刀切”转嫁给用户。对平台推荐的第三方活动,即便运营方参与组织或推广,仍以“已标注来源”为由,拒绝承担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担保责任,用户因活动受骗的损失“独立承担”(所有涉及第三方活动的 APP 均有此条款),运营方的审核义务被完全架空。

“步步安康”用户协议五、3

3.扩大免责范围至“非不可抗力”。将“网络故障”“设备维护”“电力中断”等可预见、可防控的风险纳入免责事由,如:“步步行路计”“走路嘉年华”对由此导致的服务中断不承担任何责任,远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边界。

“步步行路计”用户协议九、1

(四)用户个人信息及内容控制权被限制

1.个人信息“想删就删”。运营方可在用户违规、服务终止时,依据“自身数据处理规则”随意清除、删除用户个人信息,如:“走路有生机”等多家运营商的信息清除条款,既不明确处理标准,也未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被严重削弱。

“走路有生机”用户协议二、5

2.用户内容被强制授权与同步。用户发布的内容(文字、音视频等)及公开信息(头像、昵称),被强制同步至运营方及关联公司的其他平台,如:“红果短剧”的内容同步条款,甚至被授予“全球范围内、免费、可再许可”的使用权(包括修改、改编、制作衍生品等),用户对自身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被实质性剥夺。

“红果短剧”用户协议7.3

(五)赔偿责任被限制,用户损失难以获偿

1.赔偿范围“缩水”。运营方将赔偿责任限定为“直接损失”,明确排除间接损失、惩罚性损失、利润损失等,如:“走路我先行”等,部分APP甚至规定赔偿上限“不超过提供服务所获收益”,如“步步安康”导致用户因运营方过错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走路我先行”用户协议九、5

“步步安康”用户协议八、5

2.用户责任被加重。用户需对“账号及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包括非本人操作的行为),因用户资料 “错误、不实”导致的服务中断,运营方无责任且用户需自行承担后果,如“走路嘉年华”等 APP运营方的举证责任被完全免除,用户陷入“举证难、追责难”的困境。

“走路嘉年华”用户协议二、3

(六)争议解决机制限制用户选择权

所有APP均强制约定争议由运营方所在地法院,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排除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选择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合同管辖地等管辖法院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之规定,客观上增加了异地用户的维权成本,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步步行路计”用户协议十、2

“红果短剧”用户协议15.2

四、专家观点和维权建议

(一)专家观点

省消委会

“走路赚钱”类APP及关联平台的侵权行为并非个例,而是呈现出诱导性强、隐蔽性高、产业链化的特点,已形成以“虚假宣传-权限窃取-强制扣款-阻挠维权”为链条的侵权模式,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扰乱了互联网消费市场秩序。此类行为尤其针对老年人群体,利用其对智能设备操作不熟悉、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实施欺诈,社会影响恶劣,亟需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追责,防止造成更大的侵权影响。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何国峰律师

该案中的“走路赚钱”“免费领红包”“输入手机号送会员”等网络信息不构成《广告法》所规制的“广告”。虚构“走路赚钱”“免费领红包”“输入手机号送会员”等网络信息,诱导大量用户提交个人信息并获取用户手机相关权限,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用户存款账户的金额,在用户投诉要求退款时不予退还或者附条件仅部分退还。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认定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投诉案例中相关公司的行为已满足单位主体实施系统性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等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

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平台责任。

要求应用商店建立 “侵权APP黑名单”,对多次被投诉的APP采取下架、限制上架等措施;明确广告投放平台的审核义务,对弹窗广告设置“一键关闭”功能,且不得将“关闭”按钮与支付触发机制绑定。规范格式条款,保障用户权利,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边界,禁止运营方以“自身规则”随意删除用户信息,对用户内容的授权需限定在“必要范围”,不得强制要求“全球可再许可”等过度权利。

优化支付安全,阻断侵权链条。

规范免密支付、人脸识别支付的触发机制,要求支付前必须通过“二次确认”(如输入密码、验证码),且扣款金额、服务内容需以醒目方式提示;督促支付平台建立“异常扣款监测机制”,对短期内多次发生798元等固定金额扣款的交易进行预警,及时暂停支付并提醒用户核实。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

联合社区、老年大学等开展智能设备使用安全培训,重点讲解“诱导广告识别”“免密支付关闭方法”“异常扣款应对步骤”等知识;通过官方平台曝光典型侵权案例,揭露“走路赚钱”类APP的欺诈套路,提高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省消委会呼吁各相关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以“零容忍”态度打击互联网消费侵权行为,推动“走路赚钱”等各类APP行业规范发展,切实让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感受到安全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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