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王先明,你因不履行(2021)陕09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被紫阳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信用惩戒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二)法院将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你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紫阳县人民法院 ![]() ![]() 如上述失信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完毕法定义务 可联系本院 删除该曝光信息! 来源:紫阳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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