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企业近2亿元拍下灵宝黄金7354万股股份,付款5个月未过户 被执行人:评估价过低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8 14:53:00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接到共青城明出地上投资合伙企业(下文称:共青城合伙企业)的项目经理王女士反映,今年3月18日,公司通过阿里拍卖拍下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宝黄金73540620股内资股,并于3月26日按期足额支付拍卖款项人民币1.95亿元。然而,拍卖成交5个月后,这部分股权迟迟没有过户。

而被执行人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灵宝国资公司”)认为其资产被贱卖,并以“未收到评估报告”“评估价过低”等理由,向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灵宝国资公司有关负责人电话,截至发稿时,未与被执行人灵宝国资公司取得联系。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了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一位执行局负责人,但对方未就此事回复。红星新闻获悉,法院目前已经下发了第三次暂缓执行决定书。暂缓时间是2025年8月17日到10月16日。

1.95亿元拍下灵宝黄金7354万股股份

“最终报名的只有共青城合伙企业一家”

8月20日,共青城合伙企业的一名法务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灵宝国资公司为金源矿业提供担保,法院判灵宝国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时候,拍卖了这部分股权。

红星新闻记者在阿里拍卖检索到,这起拍卖第一次拍卖是在今年1月14日,灵宝国资持有的灵宝黄金证券73540620股内资股以212463620元拍卖,评估价为2.49亿元。竞拍周期为1天,加价幅度是100万元,保证金是3500万元。第二次拍卖是在今年3月18日,起拍价是195466530元,保证金是1900万元,加价幅度是90万元。

阿里拍卖上,两次拍卖截图

第二次拍卖页面上显示拍卖已经完成,并显示了《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称:2025年3月18日共青城合伙企业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王女士说,共青城合伙企业是一家投资公司,这起拍卖在第一次流拍以后,公司就关注到了。公司拍下这批股权以后,3月26日交完了所有成交款。

而上述法务介绍,这批股份评估的时候是2.49亿元。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是不低于7折,第二次拍卖是在第一次拍卖价格基础上不低于8折。这次拍卖一拍是8.5折,二拍是在一拍基础上打了9折。所以拍卖价格是1.95亿。因为要交1900万元保证金,最终报名的只有共青城合伙企业一家,网上显示二拍有50人设置了提醒,4031次围观。

共青城合伙企业参加拍卖的保证金

买方称迟迟未过户致损失约千万元

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过低,提出执行异议

王女士介绍,公司交完成交款,去拿过户手续的时候,收到一封执行异议的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公司参加执行异议听证。4月初举行了执行异议听证会。

王女士说,在听证会上,灵宝国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认为评估价过低和没有收到评估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这次拍卖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拍卖公告。公告显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1月6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灵宝黄金73540620股内资股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公告的落款时间是2024年12月2日。

红星新闻记者在拍卖页面上打开这批股份的《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根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已冻结的灵宝黄金73540620股内资股,为灵宝黄金73540620股内资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意见。评估有效期一年,从2024年10月17日到2025年10月16日。

一份落款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决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在执行异议期间暂缓执行两个月,暂缓期间自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担保人灵宝金诚恒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自有资金为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暂缓两个月执行提供担保,现暂缓两个月执行期限已到。经审查,因案情复杂,执行异议仍在审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决定继续暂缓执行拍卖程序,续行暂缓期为二个月,时间自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

暂缓执行决定书

王女士说,目前暂缓执行的期间已到期,他们支付了1.95亿元的拍卖款,到现在已4个多月了,款项不断出现成本损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千万元左右,并且还在增加。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灵宝国资公司有关负责人电话。截至发稿时,未与被执行人灵宝国资公司取得联系。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了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一位执行局负责人,但对方未就此事回复。

法律人士:

提出执行异议符合规定

若执行异议不合理导致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拍卖完成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执行异议通常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股权尚未过户,执行程序可能尚未完全终结,因此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在程序上可能是被接受的。

一位在法院执行系统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企业若是以合法程序拍买下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份,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要对执行异议做出裁决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法院作为拍卖方不能按期移交,给拍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要承担。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争议,足以能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要向法院提供担保。

付建表示,被执行人只要认为拍卖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如评估价格不合理、拍卖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付建分析,在此次拍卖中,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是2.49亿元,第一次起拍金额是2.12亿元,流拍后第二次起拍价是1.95亿元,降低的数额未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该拍卖价格符合相关规定。

付建表示,法院已在拍卖公告中告知当事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并且在阿里拍卖页面公布了评估报告。如果是因为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合理,导致股权迟迟未能过户,给共青城合伙企业造成了资金损失,那么共青城合伙企业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资金的利息损失等。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

相关文章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笨百科 鲁ICP备20240533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