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带被告人……”审判长敲响法槌。近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扬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原告徐某扬的母亲展某梅与被告刘某华之前系同居关系。2024年11月29日18时许,徐某扬与母亲展某梅到泉阳镇西顶子村刘某华的家中取衣物时,刘某华与徐某扬因衣物问题发生口角。刘某华将自己使用的手机扔向徐某扬,致徐某扬右眼部受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扬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华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通讯员:乔元兀 初审:刘洋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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