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称“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列入第三编“合同”第十八章,在原有《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2个条文,共21个条文,并对原《合同法》中部分条文的内容或表述进行修正。 一、《民法典》整合了原“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内容,将其纳入《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的处理,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则分修复与否区别对待。 详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施工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典》整合了原“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事由”的内容,将其纳入《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中。 详见:《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整合了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及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共45条。 1、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进行整合,形成“(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并将该条文第二款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未做相同规定。 2、关于“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 3、关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4、关于“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效力认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5、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内容变更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关于“合同无效,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7、关于“因资质借用而造成质量不合格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8、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9、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10、关于“工期顺延”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11、关于“质量鉴定合格,顺延工期”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12、关于“质量不合格且拒绝返工”的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3、关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4、关于“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15、关于“质量纠纷被告诉讼主体的确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16、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质量不合格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损失提起反诉”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17、关于“返还质保金”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18、关于“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害”的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19、关于“约定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等有关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并对其中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修改理由:原适用司法解释的条款已被纳入民法典) 20、关于“工程量有争议”的处理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21、关于“约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处理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22、关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23、关于“不属于必须招投标而采用招投标后,又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24、关于“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条文内容有所调整,由原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变为参照实际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详见,“(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关于“垫资”的相关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修改为“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6、关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规定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修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7、关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28、关于“约定固定价结算”的处理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29、关于“诉讼前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处理规则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30、关于“诉讼前共同委托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认可”的处理规则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31、关于“对部分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的处理 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32、关于“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处理规则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33、关于“鉴定材料质证”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34、关于“鉴定意见质证及未经质证的材料用于鉴定”处理规则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全文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35、关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并调整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新增“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7、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内容进行修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修改后的条文“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关于“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全部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39、关于“工程未竣工但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全部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40、关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规定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全部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41、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调整为“最迟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内容经修改后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条文“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2、关于“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效力问题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全部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43、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 “(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吸收了“(法释【2004】14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将其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又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4、关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 将“(法释【2018】20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修改作为“(法释【2020】25号)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内容为:“实际施工人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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