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还广泛存在着黑诊所、假医生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最为猖獗,而且有向城市社区蔓延的趋势。 有些医疗单位,为谋取利益,非法雇佣没有医疗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甚至向他们出租科室,欺骗广大患者。 而目前,这种现象在美容整形领域最为常见。很多美容诊所其实并无资质,竟敢给人开刀做手术。 很多被害人只是因为一个想要让自己变美的简单愿望,被欺骗落入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的圈套之中,最后便落得身体受损甚至死亡的惨痛结果。 毫无疑问,非法行医的行为给社会治安、医疗行业秩序都带来重大影响,并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那么,刑法上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是如何规制的呢? 一、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认定非法行医罪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若造成患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者死亡的,视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 (一)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双重客体。所以,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除加重情节外不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为非法行医的行为一经做出,即代表着对国家医疗管理制度的破坏。 (二)客观方面 首先,行医行为。所谓“行医”,是指行为人要采取以从事医疗活动为业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营业犯,要求行为人要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或者业务,在反复、持续进行的意思支配下实施非法行医。 其次,行为人实施医疗活动。医疗活动,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模式包括,具备一定医疗知识但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办诊所; 非医疗机构提供超越其营业范围的医疗服务,如不具备外科手术整形资格的美容医院提供整形手术服务等。 最后,要求情节严重。法条中没有对情节严重做具体解释,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下面几种情形: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组织器官一般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卫生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假药、劣药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达标卫生设备、医疗器械的;非法行医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的等。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人,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注意,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为故意犯罪。但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对于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的行为存在故意,而对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持过失。若行为人对给患者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持故意的态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案例分析:李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阳江市某区经营着一家凉茶铺,在平时偶尔会给周边的一些患病群众开具中医药方,给其治疗。 2014年五月中旬,梁某为给其妻子曾某治疗疾病找到李某。李某在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也未在相关单位注册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未对曾某病情进行仔细诊断。 仅得知曾某患有类风湿关节炎多年,便开具了几副含有“断肠草”的中医药方给曾某服用。2014年5月24日,服用药方后的曾某突感不适,最终因抢救无效于自己家中逝世。 经法医鉴定得出结论,曾某因自身所患的类风湿关节炎,继发多处器官组织损伤,最终导致多器官衰竭而死。李某所开药方中的有毒物质对曾某的死亡仅起辅助作用。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某所开具中医药方中的有毒物质在曾某的死亡中仅起辅助作用,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疑难争议非法行医罪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问题。首先,就犯罪目的上,是否应当要求行为人有营利的目的。在法条中没有要求行为人要有营利的目的。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既然该犯罪是营业犯,要求犯罪人以此为业,那很显然行为人就应当以此营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进行非法行医之人都带有营利的目的。 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既然法条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就不宜认为此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笔者认为,从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来看,并不需要行为人有营利的目的。刑法将本罪视为营业犯,最主要的是要强调行为人行为的连续性,而不是营利的目的。 而且,若加上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对非法行医的打击范围便缩小,不利于对法益的保护以及惩治犯罪。毕竟,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其行为的危害性是一致的。 所以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带有营利的目的。其次,就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如何才能认定一个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于学界尚有争议。 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取得医师资格证以及在相关单位注册的医师执业证才能算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 但有些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备医师资格证即可,不需要在相关单位进行执业登记注册。特别是2016年《非法行医解释》修改后,这一观点便有更多人支持。 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医疗环境和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目的来看,仍应当以双证齐全看做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 另外,医生执业资格具有地域限制,在一地区注册登记的执业证书并不能在另一地区使用。 那么,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医疗活动是否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对其进行处罚呢? 笔者认可的一种观点是,鉴于医师已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能力,执业地点也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能够保障医疗质量以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即使其不符合跨地区从事医疗活动的程序性条件,也不宜动用刑法来处罚。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四、总结非法行医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生命健康威胁是十分严重的,有无数人因为一点小伤小病,没有得到及时合理地治疗,最终酿成不幸的后果。 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生病后选择正规的医疗场所去诊治。不要贪图便宜或者听信传言,去到一些不合规的医疗机构治疗,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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