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打听生活”只说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2号】。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石岩E公司”代替,员工用“谭某”代替。这个案例的谭某心真是够大,大到居然敢拒绝一审法院的传唤,直接拒绝出庭。究竟是什么给了谭某这么大的心,恐怕是仲裁赢的太顺利了。 谭某,2014年11月入职石岩E公司。2015年9月17日,谭某没有再去公司上班(谭某说有请假),但石岩E公司于9月30日以谭某自动离职为由,辞退了谭某,且不允许谭某进入公司上班。于是谭某于10月8日申请了劳动仲裁。 谭某以未收到石岩E公司的辞退通知为由,其诉求如下: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9.7元;二、2015年9月1日至10月8日工资2000元;三、伙食费200元;四、2015年春节车费报销400元。 仲裁判决结果:一、石岩E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46.64元;二、石岩E公司支付2015年9月工资差额459.58元和伙食费82.6元(因谭某的饭卡里只剩余82.6元);三、驳回谭某其他仲裁请求。 谭某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但石岩E公司不服,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经合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 一、关于2015年9月的工资:因谭某拒不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并对石岩E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予以采纳。根据石岩E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并不存在少支付工资的情形。故宝安E公司无需支付9月份工资差额。 二、关于解除劳动悬系事宜:谭某提出当时已请假,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认定谭某自2015年9月17日起开始旷工,到9月30日再次到公司上班时,已连续旷工多日。该公司于9月30日以谭某自动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已通知工会,故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关于伙食费:经过核对谭某饭卡的消费记录及余额,认定饭卡剩余82.6元,故宝安E公司需将该笔费用退还给谭某。 一审法院裁决结果:一、宝安E公司退还谭某伙食费82.6元;二、宝安E公司不需支付谭某赔偿金及9月工资差额。 这回轮到谭某慌了,连忙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得到了判决结果只有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一、再牛也不要忽略流程规则。谭某仲裁胜诉了,说明即便到一审也是大概率胜诉,但不知为何居然无故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按照缺席审理的话,没有谭某的质证,那么所有的证据都是石岩E公司说的算了,法院也只能采信。很明显该案例中,9月份工资是肯定有少支付,否则仲裁不可能支持的。 二、宝安E公司辞退谭某的程序肯定不符合流程。仅仅是无法证明谭某有收到辞退通知这一点,公司就很难举证,如果再质疑下公司的制度制定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这就是谭某仲裁胜诉的原因。但一审缺席,那法院肯定采信石岩E公司。 三、重点:请事假时,除了写请假单外,一定还要记得用手机给自己的领导发个信息留作证据。该案例中,谭某主张已请事假,但谁主张谁举证,别说谭某无法举证,大部分人都无法举证。因为请假单写了就交给公司,自己怎么保留证据?只能通过发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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