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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72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13:20:49    

个体工商户个税汇算清缴

总体原则: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经营所得五级税率(5%-35%)计算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个税清算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及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当期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②税收滞纳金③罚金罚款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捐助支出⑤赞助支出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⑦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3、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区分生产经营费用和家庭费用,难以区分时,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可以扣除

4、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扣除,60000元/年。业主为自己的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可以扣除。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包括社保公积金。

5、对外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业主本人的专项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

另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另附:增值税优惠政策(季度收入不超30万免增值税,税率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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