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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政府行为合法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5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13:52:46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基本标准是∶①行为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②事实证据确凿;③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④符合法定程序;⑤不滥用职权;⑥无明显不当。上述六个条件同时具备,就

构成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01

行为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享有事务和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涉及交由主管部门的空间范围,事务管辖权涉及委托给主管部门的行政任务内容。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

02

行为事实证据确凿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政决定相关联的。缺乏必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不足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03

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恣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04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方法和形式。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顺序超越时限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即违法。程序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即当事人的了解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不尊重、不满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05

行为主体不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违反了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

1.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其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己的职责。

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依自己的好恶来主张和决定。

06

行为无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作出自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逾越了合理性的限度。明显不合理显然不是简单的合理与否的范畴,行政行为已构成违法。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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