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新沂法院48小时联动调解 巧破船艇买卖僵局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1:32:00    

中新网江苏新闻3月19日电(王柳 江春)“都是合作很久的老朋友了,握手言和就好了。”承办法官说。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联合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

双方握手言和。吴琼 摄

2021年,某营销公司向某船舶公司购买路亚艇、发动机及充电桩等货物,用以经营文旅、渔事等相关业务。“当时春暖花开,眼看路亚钓就要进入高峰,可这批货物资质不齐全,导致我们的经营停滞,所有意向合同的签约都止步不前了。”营销公司负责人彭某介绍,斥资200余万元采购的船艇,本是为即将到来的钓鱼“火爆期”做准备,却因缺失资格证书无法通过验收,项目经营均被迫返回“冬眠”。船舶公司负责人于某表示,按照约定,营销公司应在设备验收后支付尾款,但对方以资质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已久。

双方争执不下,营销公司决定将船艇送去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相应要求改造,但在此期间,资格证依旧没有着落且花费不菲,营销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船舶公司主张的尾款更是遥遥无期。船舶公司一纸诉状交至新沂市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3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船舶公司诉营销公司、体育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民二庭苗庭长查阅电子卷宗后,建议启动府院联动调解机制,尽快审理结案。

原被告双方对于购销船艇持证类型、技术要求等无书面合同约定,船舶公司未提供相应检验证书,营销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均存在履约瑕疵,而船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可能需要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

当日,由民二庭商事审判团队法官、市场监管局专家组成的调解专班正式成立。民二庭承办法官启动“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以及诉讼可能带来的商誉损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深入船舶公司,做好商标专利服务、知识产权及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普法。经反复沟通,双方不再置气,愿意进行调解。

经过多个回合的“拉锯”,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船舶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尾款抵扣营销公司用于质量检测等款项,营销公司给付28万元尾款,但给予一定给付保障,双方明确违约责任;营销公司是体育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由体育发展公司对营销公司应付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船舶公司对申请保全冻结的公司账户予以解除。(完)

相关文章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笨百科 鲁ICP备20240533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