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缺陷给出了定义,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期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该条规定的无效,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外,该条还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筑不同部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等。质量保修期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功能存在一定的重合。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要求承包人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保修,并且对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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