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含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实践中,由于合同性质和交易内容的不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亦不尽相同,合同审查者应尽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列明因违约导致损失的情形,并明确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征违约责任属于一种民事责任,一般指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惩罚性、财产性,即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即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违约方存在主观过错,相反违约方应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方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一)继续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法》为了防止出现不合理选择继续履行的情形,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继续履行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承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
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一般应当遵循合理预见、损益相抵、减轻损失等规则。赔偿损失,即违约损害赔偿,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大致分为三类:(1)约定赔偿范围,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约定的赔偿范围;(2)特定法定赔偿范围,即法律针对特殊关系所设定的特别规定确定的赔偿范围,如《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一般法定的赔偿范围,即依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了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采取补救措施
在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形式。补救措施从狭义上讲,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并列;从广义上讲,指违反合同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一般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规定不同种类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种类一般分为:(1)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2)根据违约的形态:可分为瑕疵履行违约金、逾期履行违约金和不履行违约金;(3)根据违约金设立的根据: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且根据实际情况违约金可调整。 四、关于违约金过高的理解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但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可能与公平原则相冲突,违约金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依法予以调整。
确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全面判断,同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违约金金额达到损失额的130%以上,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其次,司法解释规定的30%的标准,仅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不是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最后,该30%的标准并非固定标准,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五、结语在实践中,签约双方为了能够控制风险,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免责等自我保护条款,通过承担与自己所得相称的损失,以实现保护已方不会因为违反某个合同而遭受超过自己预期的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对对方起到警戒作用,也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将损失降至最低,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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